一、案情简介
赵先生于2006年1月1日进入广州某贸易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工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2010年7月,因该公司高层领导变动,赵先生的顶头上司离职,新上任的部门总监想用自己的人,故想让赵先生离职。赵先生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5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否则拒绝自己提出辞职。2010年7月30日,该用人单位以赵先生考核不合格、末位淘汰为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拒绝支付补偿。
2010年9月1日,赵先生通过百度搜索,找到劳动法咨询师韩飞,经过咨询认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咨询师韩飞认为赵先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0年9月6日,赵先生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金45000元(10个月本人工资)。
二、案件审理
因广州地区律师费过高,赵先生选择劳动法咨询师韩飞通过网络远程指导处理,申请书、证据清单及开庭前庭审过程记录等材料,由劳动法咨询师为赵先生准备好,赵先生具体负责执行来完成。
答辩期内,广州某贸易公司提供答辩状,内容如下:
1、赵先生经过3个月的考核,其考核成绩均垫底,依据我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度,员工经过3个月考核其成绩垫底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最近3个月的考核单、赵先生业绩表等作为证据;
2、赵先生在我公司工作期间,造成货款无法收回,客户投诉等。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元,应该由赵先生承担。因赵先生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严重损失,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提供客户因赵先生服务不当拒绝支付货款的书面声明、投诉信等作为证据。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让赵先生在庭审中做如下应对:
1、用人单位提供的考核单,并无赵先生签字确认,也未告知赵先生。另外,该考核过程并没有赵先生参与,对于考核结果不认可。并且,用人单位的末位淘汰制度并未告知赵先生。
2、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能法定,而不能双方约定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以其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了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广州某贸易公司应支付赵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月×5个月×2倍=45000元;
3、用人单位主张的赵先生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仲裁委不应审理。并且,其提交的证据并无赵先生签字,属于被申请人单方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三、调解过程
庭审之后,广州某贸易公司认为自己证据充分感觉胜诉希望较大,不调解。在仲裁员做工作后,才同意赵先生2个月工资9000元。赵先生与劳动法咨询师商议后,认为该数额过低,认为对方至少应该支付30000元。双方要求差距过大,调解失败。仲裁委依据双方证据及庭审情况作出了裁决。
四、案件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劳动法咨询师韩飞的代理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八、八十七条裁决如下:
广州某贸易公司支付赵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
五、小结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规定,除法定条件外,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双方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也就是必须依据法律才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末位淘汰与《劳动合同法》冲突,所以说是无效的。故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2N)。
劳动者在工作中,即使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换岗位,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都可以自己处理或委托家人及朋友处理,是否请当地律师代理主要根据你自己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决定,请律师不是必须的。只所以要请律师,主要是因为法律是门技术活,隔行如隔山,你不知道如何去做,所以懂的如何去做,自己完全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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