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小姐于2011年3月18日正式进入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客户服务工作,月薪为5000元。王小姐入职以来,公司没有同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月,因公司高层领导权力斗争,王小姐的部门经理离职,新上任的经理为了任用自己带来的人,对王小姐处处为难。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小姐通过百度知道提问时找到了劳动法咨询师韩飞。通过QQ和电话沟通,劳动法咨询师韩飞了解王小姐的情况后,远程指导王小姐于2012年1月17日以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快递辞职通知书给公司。
因北京地区律师费过高,王小姐选择让劳动法咨询师韩飞通过网络远程指导并写相关法律文书,王小姐自己跑腿执行。劳动法咨询师韩飞为王小姐书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及开庭前庭审过程记录等材料,通过网络发给你王小姐后,王小姐自己打印了出来负责执行。
2012年1月18日,王小姐携带劳动法咨询师韩飞为其准备的相关材料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2012年1月的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5000元,共计55000元。
二、案件分析: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王小姐提供立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了立案手续。
答辩期内,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答辩状,内容如下:
1、我公司已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王小姐自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并且社会保险已在工资中发放给王小姐。故不需要支付王小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提供了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表、要求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等证据;
2、王小姐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辞职,公司有权扣发其当月工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劳动法咨询师韩飞在为王小姐在庭审过程材料中做如下应对:
1、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考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无法证明是申请人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出具的要求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未送达给申请人,是无效的;
2、公司无权扣除王小姐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离职不需要等待30天,可以直接离职,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在先造成,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除此工资之外,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王小姐1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仲裁裁决书
京朝劳仲字[2012]第48**号
申请人:王**,女,汉族,家庭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王**2012年3月15日申请被申请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诉称:申请人于2011年3月18日正式进入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客户服务工作,月薪为5000元。王小姐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没有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月,因公司高层领导权力斗争,申请人的部门经理离职,新上任的经理为了任用自己带来的人,对申请人处处刁难。申请人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也置之不理,故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也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请仲裁委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公司辩称:1、我公司已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申请人自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并且社会保险已在工资中发放给申请人。故不需要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表、要求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等证据;
2、申请人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辞职,公司有权扣发其当月工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经查:申请人2011年3月18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售后服务一职,申请人平均每月工资5000元。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EMS封面邮寄品名内书写“因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及当事人书证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双方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公司未提交关于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记录,故对于申请人主张月工资5000元的主张予以确认,并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1月份工资5000元工资的申请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的主张,虽然被申请人主张是申请人自己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被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的申请人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五日内向申请人王小姐支付2012年1月份的工资5000元;
2、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五日内向王小姐支付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1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
3、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五日内向申请人王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张**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邵**
四、律师建议:
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件,最关键的是劳动者能提供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本案中王小姐提供了盖有公章的工作证、银行卡交易记录、王小姐代表该用人单位签订的商业合同等,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只要在诉讼过程中不犯错误,胜诉基本是没问题的。所以,其他劳动者朋友遇到类似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只要有证据,与我合作胜算基本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谁都帮不上你。
2、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都可以自己处理或委托家人及朋友处理,是否请当地律师代理主要根据你自己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决定,请律师不是必须的。只所以要请律师,主要是因为法律是门技术活,隔行如隔山,你不知道如何去做,所以懂的如何去做,自己完全可以处理。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由劳动法咨询师韩飞提供指导,王小姐也没耽误多少时间和精力,所以王小姐在仲裁期间重新找了份工作,边工作边维权两不耽误。
4、用快递的方式邮寄离职通知书目的有2个:1、证明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为由离职的,这样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故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反诉;2、便于保留证据。如果直接递交辞职通知书,对方在仲裁时完全可以不承认王小姐提交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到时王小姐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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