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拿到经济补偿的案例

劳动者辞职拿到经济补偿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日,赵先生应聘到南京某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月薪为7000元。赵先生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没有为赵先生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以来,因公司效益下滑,该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准备启用年轻人替代赵先生,故开会批评赵先生工作不力而且经常对其违法罚款。处处受挤兑的赵先生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后离职,该用人单位要求赵自行离职,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通过互联网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时找到了劳动法咨询师韩飞(以下用第一人称“我”)。通过QQ和电话沟通,我了解赵先生的情况后,远程指导赵先生于2014年4月15日以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过快递向该用人单位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因南京地区律师费过高,并且缺少专注于劳动案件的律师,另外也是出于全权委托律师代办,对于案件不够放心的考虑。故赵先生选择让我通过网络远程指导并代写相关法律文书,赵先生自己跑腿执行。我为赵先生书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及开庭时庭审过程记录等材料,通过网络发给你赵先生后,赵先生自己打印了出来,然后按照我的指挥顺利立案。

2014年4月21日,赵先生携带我为其准备的相关材料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2014年4月的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500元。(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理由: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以这个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的。)

二、案件分析: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赵先生5个工作日内办理了立案手续。

答辩期内,南京某磨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答辩状,内容如下:

1、因为申请人擅自离职,所以不存在故意拖欠申请人工资的情况,工资同意支付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擅自离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要求申请人用工资抵扣后,仍然不足,不足的部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

2、申请人从未要求过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入职时,与申请人已口头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多给申请人支付500元工资。这是申请人同意的。故不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劳动法咨询师韩飞在为赵先生在庭审过程材料中做如下应对:

1、社会保险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必须强制为劳动者缴纳的,申请人从未说过不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该约定也是违法的,所以也是无效的;

2、申请人在离职前多次口头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是被申请人置之不理。所以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书面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46、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因为被申请人违法不与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即使申请人的离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那么该损失的起因也是被申请人违法,损失也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且申请人也不认可离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这个说法。对于损失情况,被申请人应另案主张,并且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南京某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先生支付2014年4月份的工资3500元;

2、被申请人南京某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内向申请人赵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45500元。

四、劳动法咨询师韩飞建议:

1、用快递的方式邮寄离职通知书目的有2个:1是证明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为由离职的,这样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故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反诉;2是便于保留证据。如果直接递交辞职通知书,对方在仲裁时完全可以不承认赵先生提交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到时赵先生很难举证;

2、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劳动案件,都可以自己处理或委托家人及朋友处理,是否请当地律师代理主要根据你自己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决定,请律师不是必须的。只所以要请律师,主要是因为法律是门技术活,隔行如隔山,你不知道如何去做,所以懂的如何去做的话,自己完全可以处理。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由我提供指导,赵先生也没耽误多少时间和精力,也不必各种担心各种紧张了,所以赵先生在仲裁期间重新找了份工作,边工作边维权两不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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